银川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银川住房维修基金收费标准  时间:2022-08-25 19:28:23  阅读:(98)

银川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1、银川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市辖区范围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全文

2、2021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住宅物业的业主为了本物业区域内公共部位和共享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事项而缴纳一定标准的钱款至专项账户,并授权业主委员会统一管理和使用的基金。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享部位、共享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享部位、共享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共享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本办法所称共享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享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第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3、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改、废止和宣布失效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

一、对下列67部市人民政府规章予以保留:   1、银川市行政督察管理规定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78号令,发布日期1995年5月9日,修改日期2010年12月14日5号令。   2、银川市为民解忧督办工作规定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138号令,发布日期2003年7月11日。   3、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127号令,发布日期2002年11月27日。   4、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需要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决定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2号令,发布日期2004年7月20日。   5、银川市政府关于第四批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3号令,发布日期2004年7月20日。   6、银川市人民政府工业公布第二批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需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决定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4号令,发布日期2004年10月16日。   7、银川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7号令,发布日期2005年4月16日。   8、银川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办法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8号令,发布日期2005年4月16日。   9、银川市人民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解释规定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9号令,发布日期2005年4月16日。   10、银川市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10号令,发布日期2005年4月16日。   11、银川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试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11号令,发布日期2005年4月16日。   12、银川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12令,发布日期2005年4月16日。   13、银川市行政执法公开规定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13号令,发布日期2005年4月16日。   14、银川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程序规定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15号令,发布日期2005年4月16日。   15、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调整及决定保留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决定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22号令,发布日期2006年7月21日。   16、银川市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受理规定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2号令,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6日。   17、银川市市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执法机构行使部分行政执法权管理规定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1号令,发布日期2011年3月24日。   18、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银川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决定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1号令,发布日期2012年2月7日。   19、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2号令,发布日期2012年2月7日。   20、银川市街道办事处工作暂行规定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89号令,发布日期1996年8月12日,修改日期2010年12月14日5号令。   21、银川市严禁用公车办婚事、钓鱼的规定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101号令,发布日期1992年5月7日,修改日期2010年12月14日5号令。   22、银川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92号令,发布日期1997年1月16日,修改日期2010年12月14日5号令。   23、银川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6号令,发布日期2005年4月16日。   24、银川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29号令,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日。   25、银川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4号令,发布日期2009年9月3日。   26、银川市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管理办法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56号令,发布日期1993年6月11日,修改日期2010年12月14日5号令。   27、银川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26号令,发布日期2007年9月13日。   28、银川市铁路道口监护管理办法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28号令,发布日期2007年9月13日。   29、银川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3号令,发布日期2009年4月30日。   30、银川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6号令,发布日期2009年11月19日。   31、银川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1号令,发布日期2010年9月2日,修改日期2012年2月7日2号令。   32、银川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3号令,发布日期2011年8月2日。   33、银川市城市景观照明设置管理办法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4号令,发布日期2011年9月11日。   34、银川市城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8号令,发布日期2012年11月23日。   35、银川市特种行业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9号令,发布日期2012年11月23日。   36、银川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40号令,发布日期1992年7月13日,修改日期2012年2月7日2号令。   37、银川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135号令,发布日期2013年1月15日。   38、银川市城市住房保障管理试行办法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5号令,发布日期2009年11月3日。   40、银川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3号令,发布日期2012年5月12日。   41、银川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5号令,发布日期2012年7月4日。   42、银川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规定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54号令,发布日期1993年3月6日,修改日期2012年12月14日5号令。   43、银川市土地复垦规定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55号令,发布日期1993年6月11日,修改日期2010年12月14日5号令。   44、银川市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75号令,发布日期1995年5月8日,修改日期2010年12月14日5号令。   45、银川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1号令,发布日期2008年4月16日。   46、银川市土地储备试行办法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125号令,发布日期2002年3月14日。   47、银川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104号令,发布日期1998年7月20日,修改日期2010年12月14日5号令   48、银川市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办法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23号令,发布日期2006年9月2日。   49、银川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24号令,发布日期2006年9月2日。   50、银川市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实行办法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31号令,发布日期1992年3月9日,修改日期2010年12月14日5号令。   51、银川市除四害工作暂行规定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79号令,发布日期1995年5月9日,修改日期2010年12月14日5号令。   52、银川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136号令,发布日期2003年2月26日,修改日期2010年12月14日5号令。   53、银川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1号令,发布日期2004年5月29日,修改日期2012年2月7日2号令。   54、银川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5号令,发布日期2004年10月22日。   55、银川市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16号令,发布日期2005年9月23日,修改日期2010年12月14日5号令。   56、银川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19号令,发布日期2006年4月8日。   57、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银川市公园管理办法》的决定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2号令,发布日期2011年4月13日。   58、银川市道路货物运输战场管理办法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6号令,发布日期2012年9月17日。   58、银川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106号令,发布日期1998年11月11日,修改日期2010年12月14日。   59、银川市科学技术创新奖励办法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4号令,发布日期2012年5月15日。   60、银川市殡葬管理办法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100号令,发布日期1998年7月7日,修改日期2010年12月14日5号令。   61、银川市老年人活动场所管理办法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134号令,发布日期2003年1月23日。   62、银川市地方税收保障办法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17号令,发布日期2005年10月13日。   63、银川市生鲜乳收购站管理办法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5号令,发布日期2011年8月24日。   64、银川市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办法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10号令,发布日期2012年11月22日。   65、银川市劳动模范评选奖励管理办法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122号令,发布日期2001年10月19日。   66、银川市扶助残疾人规定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128号令,发布日期2002年8月26日。   67、银川市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办法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3号令,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0日。

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第三章 使用

第十八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二十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一)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二)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应由业主承担的,再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三)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再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第二十一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二十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五)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六)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第二十三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列支范围、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以及其他需临时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的处置办法等;(二)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三)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四)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同第二十二条第四项;(五)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并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经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改正;(六)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七)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第二十四条  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按照以下规定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办理;(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七项的规定办理。发生前款情况后,未按规定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还应当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第二十五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第二十六条  在保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应当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商业银行柜台市场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并持有到期。利用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利用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根据售房单位的财政隶属关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禁止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第二十七条  下列资金应当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二)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三)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四)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